山西省政府辦公廳近期印發《山西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該辦法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一舉措旨在明確各方在文物安全方面的責任,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導和依據。
《山西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涵蓋了總則、安全責任、督察檢查和責任追究等多個部分,內容詳實、全面。為了確保責任得到有效落實,該辦法明確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從制度層面加強了對文物安全的重視。
在明確各級政府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相關責任方面,該辦法進行了細致的規定,確保各級政府部門對文物安全工作給予足夠的重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責任也得到了明確,確保在文物保護方面能夠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文物安全相關工作的責任,形成了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同時,通過明確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堅持“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打通了文物安全責任“最后一公里”,確保每一環節的責任都能夠得到有效落實。
這一重要舉措的實施,將有助于提升山西省的文物保護工作水平,進一步保護和傳承好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晉政辦發〔2023〕9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壓實文物安全責任,確保文物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文物、博物館單位以及其他文物安全相關單位履行文物安全責任和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負責,按照“省人民政府督察指導,設區市人民政府檢查監管,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管理”的總體思路落實層級責任。
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文物、博物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按照“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對本單位文物安全負全面責任,并自覺接受屬地監管。
文物管理使用者按照“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對本單位文物安全負全面責任,并自覺接受屬地監管。
第四條 無專門管理使用者的田野文物和地下文物,其文物安全責任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第五條 其他機關、組織和個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安全,定期研究本行政區域重大文物安全事項,并將文物安全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納入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防災減災和應急管理體系,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物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安全意識,并對文物安全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獎勵或物質獎勵。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對全省文物安全負責,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省長對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責任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落實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責任。
(二)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協調機制,定期研判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形勢,督促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文物安全責任。
(三)將文物安全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體系,納入文明城市考核指標體系。
(四)督促下級人民政府保障重要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防護設施建設、運行及維護經費。
(五)督察指導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文物行政執法,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依法督辦、查處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違法案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九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負責,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市長對文物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責任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有關文物安全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上級人民政府關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級有關職能部門監督指導,落實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責任。
(二)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文物安全協調協作機制,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形勢,督促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文物安全責任。
(三)不斷完善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制度并監督實施,統籌開展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和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四)依法落實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的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強化文物安全隊伍建設,確保本行政區域不可移動文物“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查”。
(五)加強文物安全防護基礎設施建設,實施市級安全監管平臺建設,并與省級安全監管平臺聯網,與公安機關數據互通、信息共享。
(六)堅持保護第一,不得大拆大建,確保城鄉建設中的文物安全。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管理等制度規定,確保基本建設中的文物安全。
(七)加強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深入推行文物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依法督辦、查處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違法案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市、區)長對文物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責任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有關文物安全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上級人民政府關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級有關職能部門監督指導,落實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責任。
(二)依法落實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的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其他方式強化基層文物安全隊伍,確保無專門管理機構或管理機構力量不足的文物、博物館單位有專人巡查、看護。
(三)堅持保護第一,強化文物執法,確保城鄉建設中的文物安全。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管理等制度規定,確保基本建設中的文物安全。
(四)加強文物安全防護基礎設施建設,實施縣級安全監管平臺建設,并與市級安全監管平臺聯網,與公安機關數據互通、信息共享。
(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檢查和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依法查處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違法案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物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文物安全工作,明確一名領導班子成員專門負責,確保文物安全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第十二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文物安全工作負責。責任主要包括:
(一)擬定有關文物安全制度規定,并監督實施。
(二)實施文物安全監督管理,及時上報文物違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
(三)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依法查處文物行政違法案件,監督指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履行文物行政執法責任。
(四)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查處安全事故,并提供專業支持。
(五)組織開展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教育培訓,提升文物安全工作人員業務能力。
(六)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應急機制,組織開展文物自然災害風險管理,制定并落實各項應急措施,組織應急演練。
(七)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八)加強文物保護法治宣傳,建立文物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九)鼓勵義務文物保護員、文物保護社會組織以及文物保護志愿者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 各級有關職能部門應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文物安全的各項部署及要求,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發展改革部門做好職責權限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利用項目的審批、核準和上報國家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初審。
(二)公安部門負責防范和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監督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做好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強化人防、物防、技防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重要文物單位和博物館周邊治安巡邏防范。
(三)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完善資金管理機制,落實文物安全管理經費,支持提升文物安全防范能力,將文物保護公共服務納入山西省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或礦產資源開發中按照文物保護部門的意見避讓文物保護范圍。
(五)生態環境部門對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設施的,或者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的進行依法處理。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中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前期選址時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設工程,應按程序報批后依法依規開展工作,確保文物安全。
(八)文化和旅游部門協助文物部門配合景區主管部門指導A級旅游景區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九)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和處置文物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指導督促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完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文物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文物商業經營活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十二)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按職責權限做好涉及文物保護利用項目的審批和核準。
(十三)海關部門負責加強對進出境文物的監管,開展打擊走私文物違法犯罪活動。
(十四)宗教事務主管部門負責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宣傳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提高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文物保護意識。監督宗教活動場所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十五)水利、地震等部門應及時向文物和博物館單位發布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氣象部門應當向被認定為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防御重點行業序列的文物部門及時推送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
(十六)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文物安全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文物、博物館單位文物安全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其管理使用者履行下列文物安全責任:
(一)明確文物安全責任人和文物安全管理人。國有文物、博物館單位法定代表人為該單位文物安全責任人,非國有文物、博物館單位法人代表或所有人為該單位文物安全責任人。文物安全管理人由文物安全責任人指定,未指定的由該單位文物安全責任人兼任。
文物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文物安全負責,文物安全管理人組織落實本單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文物、博物館單位實行崗位責任制。文物安全責任人根據本單位崗位、人員具體情況制定工作制度,明確崗位安全責任并予以公示,確保責任到人、責任到崗。同時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安防、消防控制室執行雙人雙崗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須持相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上崗。
(三)實施風險點和危險源常態化管控,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開展文物安全日常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編制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文物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同時建立與公安、消防聯勤聯動機制,預防各類安全事故和案件的發生。
(五)按有關規范標準配備安全防范設施或器材,選配電氣設備,敷設電氣線路,積極應用電氣火災監測和消防物聯網等技防、物防措施。同時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對文物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測檢修和維修保養,確保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六)國有文物、博物館單位所需安全經費由本單位承擔,非國有文物、博物館單位所需安全經費由其所有人承擔。
非國有文物、博物館單位所有人確實無能力承擔安全經費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幫助。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職責。
第三章 督察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文物安全目標責任,強化源頭治理,整治重大隱患,督促有關方面履職盡責,確保文物安全責任落實。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對全省文物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察指導。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的文物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文物安全工作實施督察檢查,督辦處理各類文物違法犯罪案件,督辦解決重點文物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聯合有關部門開展文物安全專項行動。各有關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制定并落實本行業文物安全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濫用職權、不履行文物安全責任,瞞報、謊報、遲報文物違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文物安全責任事故和案件責任追究由有處分權限的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